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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教育中心为工资纠纷网上“通缉”员工_劳动保障资讯

    北京某教育中心与员工高某发生劳动报酬争议后,在互联网上发布“网络通缉令”,“通缉”高某,结果被高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中心行为侵犯了高某的名誉权,判令该中心在其所属网站上以弹出窗口形式向高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高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和公证费800元。

    高某原系北京某教育中心职工,曾因劳动报酬问题和教育中心发生争议。今年12月6日,高某登录互联网后,发现该中心在其网站上以弹出式窗口发布了《网络通缉令》,内容为:“最近经常有一名ip地址为×××的网络歹徒到××网上恶意留言,网络公安局已经展开调查,警方怀疑是138××××机主所为。……警方从即日起协同有关部门准备抓捕。望社会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将该歹徒缉拿归案!” 该《网络通缉令》配有公安部门警徽。在这份网络通缉令中,除ip地址外,均为高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其现有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在湖北老家期间使用的联系方式。今年12月8日,高某提请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对该中心网站上的“网络通缉令”内容进行了公证,为此支付公证费800元。今年12月12日该中心网站改版后, “网络通缉令”被删除。

    高某认为,该中心在通缉令中使用了“歹徒”、“抓捕”、“作案”、“缉拿”等带有侮辱性字眼,并冒充国家公安机关的名义,对其发出了所谓的“通缉令”,还要求社会各单位配合抓捕高某,该“通缉令”严重损害了高某的人格尊严,给其就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为此,高某于今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中心在其网站上以侵权方式相同的方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就业机会损失3000元;给付精神赔偿金5万元等。

    一中院认为,作为当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亦应当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约,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某中心在其所属网站上,以弹出式窗口形式发布了“网络通缉令”,该“网络通缉令”指向性明显,通过公布数个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的方法将所谓“歹徒”与高某相联系,其内容对高某名誉权在客观上造成了贬损。该中心在主观上有使高某名誉受损害的目的,客观上对高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构成了对高某名誉权的侵犯。

 中国法院网·郭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