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发放企业退休职工物价补贴和生活补
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各分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市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办法》的通知(京财预〔1988〕504号)和市人事局、劳动局等单位联合发布的《转发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工〔1988〕第31号)规定,我市分别从1988年5月份和1988年1月份起,对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0元物价补贴和5元生活补贴费。其费用,参加退休基金统筹的企业单位列入统筹项目,在“统筹退休基金”中列支。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于退休职工发放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费后,考虑到当前企业负担较重,全市统筹退休基金的后备金略有结余,经市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国营企业与区、县、局、总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统筹退休基金的提取比例,目前暂不作调整,仍按现行统筹提取比例执行。
2.各区、县、局、总公司要将发放退休职工的物价补贴费,从报送5月份统筹报表起,即列入统筹报表,从6月份起进行缴拨结算;发给退休职工的生活补贴费(含补发1-5月份补贴费),从报送6月份统筹报表起,列入统筹报表,从7月份起进行缴拨结算。
3.未参加统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及参加统筹企业内的离休人员,其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费,仍由原渠道列支,不得列入统筹。
4.凡符合市财政局、市劳动局等单位联合转发的《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财行〔1988〕989号)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开支经费,不列入统筹项目,不得由“统筹退休基金”中列支。
根据市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办法》的通知(京财预〔1988〕504号)和市人事局、劳动局等单位联合发布的《转发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工〔1988〕第31号)规定,我市分别从1988年5月份和1988年1月份起,对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0元物价补贴和5元生活补贴费。其费用,参加退休基金统筹的企业单位列入统筹项目,在“统筹退休基金”中列支。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于退休职工发放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费后,考虑到当前企业负担较重,全市统筹退休基金的后备金略有结余,经市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国营企业与区、县、局、总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统筹退休基金的提取比例,目前暂不作调整,仍按现行统筹提取比例执行。
2.各区、县、局、总公司要将发放退休职工的物价补贴费,从报送5月份统筹报表起,即列入统筹报表,从6月份起进行缴拨结算;发给退休职工的生活补贴费(含补发1-5月份补贴费),从报送6月份统筹报表起,列入统筹报表,从7月份起进行缴拨结算。
3.未参加统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及参加统筹企业内的离休人员,其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费,仍由原渠道列支,不得列入统筹。
4.凡符合市财政局、市劳动局等单位联合转发的《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财行〔1988〕989号)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开支经费,不列入统筹项目,不得由“统筹退休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