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运新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典判例
[案情]
公诉机关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运新,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当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当阳市河溶镇紫云街二巷十七号。因本案于今年11月24日被抓获,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转捕。
被告人徐向卫,又名徐锐,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当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当阳市河溶镇民耀村十三组。因本案于今年11月24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转捕。
被告人曾明坤,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当阳市人,无业,住当阳市河溶镇前合村一组。因本案于今年11月24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转捕。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今年11月24日下午3时,被告人徐向卫、曾明坤以被告人毛运新曾扬言要打断其腿为由,对毛殴打。毛矢口否认,并称愿回河溶去对质。后三被告人乘上毛运新的丰田面包车,由毛驾车向河溶行驶,途中车上乘客均感车速太快有危险,要毛减速,毛未予理睬。被告人徐向卫即上前搂住毛的脖子,持刁首逼毛停车,并猛拉方向盘。被告人曾明坤亦挤上前强踩刹车,致车方向偏左,与对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致骑车人许贵云当场死亡。并随案移送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毛运新犯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追究三被告人各自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毛运新辩称车速快但自信能安全行驶,撞车是由于被告人徐向卫、曾明坤拉方向、踩刹车偏向所致。其没有犯罪的故意,行驶车速符合规定,且事后主动报警,不存在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指控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徐向卫辩称其行为是为了让毛运新减速停车,是为了避免危险的发生,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不应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明坤辩称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才踩刹车,属于紧急避险,不应负刑事责任。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今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向卫、曾明坤因吸毒找被告人毛运新要钱,被毛拒绝。当月2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徐向卫、曾明坤在当阳市环城南路乘贺学创的中巴车欲回河溶时,在车上遇被告人毛运新。徐、曾二人以毛“不够意思”,还扬言要打断他们的腿子为由,持刀对毛殴打。毛矢口否认称愿回河溶对质。并电话召来自己正在从事客运的鄂e61280丰田面包车。随后,三被告人一同转乘该车。毛运新上车后自己驾车并迅速提速,快速行驶,车上乘客均感车速太快有危险,要求减速慢行,毛不予理睬。被告人徐向卫遂上前左手搂住其脖子,右手持刁首抵住其腰部,要其停车,毛仍不从,徐便喊曾明坤空车档,当曾明坤挤上前空出档位后,毛又将档位推上,被告人徐向卫叫道:“要死,一起死。”遂猛拉方向盘致车摇晃,车上乘客连喊踩刹车,被告人曾明坤又上前踩了刹车,导致面包车方向偏左,与一辆对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驾车人许贵云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毛运新当即电话报警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被告人徐向卫、曾明坤在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审判]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毛运新、徐向卫和曾明坤共同危害行为造成了本案的危害结果,即“多因一果”,因此三被告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毛运新负气驾车,当其被强制和空档时未减速停车,仍继续快速行驶,置乘客、行人及车辆安全于不顾,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至酿成事故。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的犯罪特征,构成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毛运新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毛运新的辩护人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属交通肇事罪的辩解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故不予采信。被告人徐向卫、曾明坤为报复,持刀对毛运新进行殴打,后又随同转乘毛运新的运营车,对毛造成心理威胁,当毛运新驾车快速行驶时,二被告人明知此时对驾驶员采取强制和干扰可能会造成危害,仍采取搂颈部、抵刁首和空档的危险方法企图迫使毛停车或减速;当干扰未逞时,二被告人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又抢拉方向、强踩刹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至造成撞车死人的后果。因此,被告人徐向卫、曾明坤的行为亦符合“间接故意”的犯罪特征,均构成故意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明坤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向卫、曾明坤犯过失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当;被告人徐向卫、曾明坤的辩护人称二被告人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也与法不符,不能支持。对被告人毛运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徐向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曾明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运新犯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徐向卫犯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曾明坤犯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评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主要理由是:一、毛运新主观上曾有快速驾车到人多地方或派出所去的故意,但相对于撞车死人的后果他是一种过失,若无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毛运新是自信能够安全到达目的地的,因此毛运新的行为是预见到可能有危害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二、客观上毛运新作为司机,负有安全驾驶到目的地的责任,在遭到后二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时,未及时停车,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三、毛运新的行为侵害的是交通安全。四、关于后二被告人的主体资格,因他们抢拉方向、强踩刹车,事实上都是在代行司机的行为,此时可赋予他们安全驾驶的责任,亦成为交通肇事的犯罪主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是:一、毛运新在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当其被搂脖子,被空档后仍继续加油门行驶,抱着拼了的心态,置车上乘客、路边行人及车辆安全于不顾,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二、客观上造成了车改向撞车致人死亡的结果;三、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车上乘客、路边行人、车辆、房屋等不特定对象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的已不限于正常的交通秩序;四、后二被告人在毛运新快速驾车时,明知此时对驾驶员采取强制和干扰可能造成危害,仍采取搂颈部、抵刁首和空档的危险方法企图迫使毛新运停车或减速,当干扰未逞时,后二被告人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又强拉方向、强踩刹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后二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间接故意的犯罪特征,均构成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共同犯罪。
本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即三被告人均构成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有:一、在主观方面两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前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后罪在主观方面则只能是过失。二、在客观方面前罪表现多种多样,采用放火、放水、爆炸、投毒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罪则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三、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后罪侵犯的客体仅是交通方面的公共安全。笔者认为,在本案中,从客观方面和侵犯的客体上都难以区分究竟该定交通肇罪还是定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定性的关键还在于辨别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被告人毛运新负气驾车,当其被强制和空档时未减速停车,仍继续快速行驶,置乘客、行人及车辆安全于不顾,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的犯罪特征。被告人徐向卫、曾明坤在被告人毛运新快速驾车行驶时,明知此时对驾驶员采取强制和干扰可能造成危害,仍采取胁迫、强制和抢拉方向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后二被告的行为亦符合“间接故意”的犯罪特征。因此,本案一审法院对三被告人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无疑是正确的。
李德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