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东墙补西墙 诈骗水泥334吨 被判刑1年半_侵犯财产罪资讯
被告人王某“拆了东墙补西墙”,诈骗蓟县某水泥厂水泥334吨。近日,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1日,被告人王某以某公司的名义与田某、刘某、王林(化名)分别签订了加工定做“彩色人行道地砖”及“路鞍砖”的合同。合同约定,定做方王某在承揽方将设备、模具准备好后,预付给田某、刘某、王林合同规定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在田某、刘某、王林按合同规定准备好设备后,被告人王某因无资金,便于2000年5月1日以虚构的北京某工程公司的名义,与蓟县某水泥厂签订购销合同(标的额4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人王某先后骗得该水泥厂水泥334吨(价值89370元)。后王某将64吨水泥用于其在北京承包的工程,其余270吨则用于抵给刘某、田某、王林三人的预付款。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潜逃,两年后其被抓获归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单位的名义与被害方签订水泥购销合同,从而骗取对方钱财,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1日,被告人王某以某公司的名义与田某、刘某、王林(化名)分别签订了加工定做“彩色人行道地砖”及“路鞍砖”的合同。合同约定,定做方王某在承揽方将设备、模具准备好后,预付给田某、刘某、王林合同规定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在田某、刘某、王林按合同规定准备好设备后,被告人王某因无资金,便于2000年5月1日以虚构的北京某工程公司的名义,与蓟县某水泥厂签订购销合同(标的额4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人王某先后骗得该水泥厂水泥334吨(价值89370元)。后王某将64吨水泥用于其在北京承包的工程,其余270吨则用于抵给刘某、田某、王林三人的预付款。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潜逃,两年后其被抓获归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单位的名义与被害方签订水泥购销合同,从而骗取对方钱财,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