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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为她人摘取节育环致死人命该定何罪_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经典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贾红梅(52岁)在任某乡周港村卫生员期间,没有取得生育上岗证,但曾多次私自为妇女摘取节育环。周岗村下湾村民组村民刘小林(29岁)因上节育环后身体不适,今年3月17日中午在母亲的陪同下找到贾红梅,刘私下塞给贾红梅100元钱,请贾帮她取出节育环。贾红梅推辞不过,于当日下午1时许在医疗室自己的办公桌上,用自制的铜丝钩子等工具,私自给刘小林摘取节育环,致使刘小林子宫大出血,导致重度失血性休克。当天下午4点30分左右,刘小林被先后送往乡卫生院、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10时许死亡。案发后,贾红梅主动到乡派出所投案。

    点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贾红梅的行为已构成破坏计划生育罪。所谓破坏生育罪,是指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贾红梅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必须是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理》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人。犯罪嫌疑人贾红梅虽是村卫生员,但并未取得生育手术上岗证,符合本要件。

    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生育、人口控制制度。犯罪嫌疑人贾红梅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但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或者基于其他考虑仍实施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贾红梅明知自己未取得生育上岗证,无权为妇女摘取节育环,为获取非法利益,私自为妇女摘取节育环,在主观上为故意。

    4.破坏计划生育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进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为他人进行复通等手术,致使多人超计划生育的;使用不合格卫生标准或医疗标准的方法,致使就诊人遭受重大痛苦或者损害就诊人健康的;以营利为目的,鼓动他人接受节育手术,妨害计划生育的等等。“情节严重”是构成破坏生育罪的必备要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贾红梅在医疗室的办公桌上用自制的铜丝钩子等工具,擅自为刘小林摘取节育环,造成刘小林子宫穿孔大出血导致重度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贾红梅明知自己无计划生育上岗证,徇私、徇情为刘小林摘取节育环,造成刘小林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