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交法”百密之中有一疏_道路交通资讯
新闻主体:备受关注的北京市新的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规,现在终于尘埃落定。经过10月22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法,充分尊重和吸取了民意,在上位法的框架内将其立法理念进行了突出,进一步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见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
随着这部新法的出台,前段时间民间争议激烈的所谓“机动车负全责”一说,现在也终于得到了澄清,对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了充分细化。可以说,这是一部善法。但是,“新交法”百密之中仍有一疏。
“新交法”规定:“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引表示,如此规定的目的并不在于对司机进行处罚,而是提醒他们要强化证据意识。
把依法报案、保护现场的责任明确为机动车一方,这是正确的;同时,强化机动车一方的证据意识,也符合当前民事诉讼中最新的举证原则,但是,如果过度拘泥于这一点,则也有隐患。其一,在道路行驶中,机动车一方为了报案和保护现场,很可能会引发严重的交通拥堵,这样的情况在实际中已经是屡屡发生,经常是为了一起行车事故,而妨碍了公众利益;其二,在行人被撞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为了报案和保护现场,很可能会延误受伤者的最佳抢救时间,造成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特别是第二种情况,更应该注意。大家知道,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机动车伤亡事件的赔偿,往往是亡者有价,赔偿款一次可以谈妥;但是伤者无价,许多治疗是连续的,医疗费用的支出经常大于死亡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往往会选择后者,故意强调报案和保护现场,而拖延伤者的最佳抢救治疗时间。
“新交法”在强化了机动车一方的证据责任的同时,显然对于道路交通的整体利益和伤者的“救命优先”原则并没有充分考虑,这应该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疏漏。堵塞这个漏洞,有赖于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只有充分考虑多种因素和多种情况,才能够使法律更加趋向公平、合理。同时,在证据的认定上,也要逐步突破“人证”和“现场物证”的传统框框,尽快增加司法证明手段的科技含量,引进“证据”,在“救命优先”和保障道路畅行的原则下,逐步淡化“现场保护”这种原始手段。
行车事故和责任认定,情况万端、异常复杂。据说,日本1960年颁布的道路交通法平均每4年就修改一次,越改越完善,其中,对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规定已经高度类型化,细致而规范。可见,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在不久的将来还需要进一步修订。这一次,北京“新交法”在充分尊重和吸取民意上,带了个好头,希望能够坚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