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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住房困难户认定问题的通知》_房地产常

各区(县)政府,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康居办”:

    根据《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京政发〔1993〕50号)第27条的规定,现就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认定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政府及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要根据年度解困,认真填写“住房困难户认定申请书”,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认定。

    二、经审核认定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住房困难户认定通知单”。各区(县)政府及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凭此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已在“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预购小康住宅的,须补办“住房困难户认定通知单”,凭此办理购买小康住宅手续。请各区(县)政府及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按要求抓紧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住房困难户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