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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拒交房款 业主被判赔违约金_房地产资讯

    张先生认为,购买的房屋质量和面积等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不符,便拒绝交纳房屋余款,并要求解除合同。被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后,张先生因举证不力而败诉,并承担合同违约金6万元。

    今年2月,张某看中了梨园公寓二期工程的一套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房地产公司协助张某办理八成二十年的银行按揭贷款。同日,双方还签署了补充协议:张先生付首付款6.6万元,签合同之日交付5000元作为合同定金,计入首付款。另外6.1万元首付款,张先生在今年10月和今年2月分两次付清。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依约定交了房。张先生则认为房屋质量、面积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拒交剩余款项,并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催要剩余款项未果后,向昌平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及时交款并承担合同违约金6万元。

    北京青年报·刘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