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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纠正部分企业自行将调整中年专业技术等人员的工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劳动部、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相继下发了“关于贯彻《关于1987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国家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及“关于转发《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3个文件。文件下发后,据了解,有少数单位未严格按文件精神办理,自行提高了职工档案工资的标准,已造成不良影响。为加强政策的严肃性,严格职工档案工资的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文件精神,企业的中年专业技术人员、技校、园教师、护士的工资是否提高,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所需资金由企业挂钩包干工资总额中解决,不得由其它渠道列支。尚未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如提高工资,需报经市劳动局批准。

  2.按照上述3个文件增加的工资不得计入本人档案工资。

  3.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凡与上述规定有抵触的,必须纠正过来。

  4.此文下发后请即转发各所属企业,并将转发文件报我局工资处备案。

   【失效日期】199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