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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劳动关系_劳动保障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诉人赵某系固定工人,1993年9月与深圳a公司签订《技术入股协议书》,在其中商定:"深圳b公司是以使用乙方(指赵某)双头剥皮断线钳专利进行生产为前提兴办的,……乙方在b公司工作期间,作为深圳a公司内部职工,享受深圳a公司下属企业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1994年11月初,a公司将下属b公司设备转让给江苏某实业公司,赵某到江苏帮助调试机器。同年12月14日回深圳后,赵某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说明",双方同意:b公司对外承包,赵某除继续享受股东权益外,不再享受b公司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随后,赵某反悔,就其劳动关系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a公司、b公司安排其工作,恢复其工资等一切待遇。

    [案例评析]

    ① 赵某究竟与谁有劳动关系?

    从案情分析,赵某系固定职工,在与a公司的《技术入股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乙方在b公司工作期间,作为a公司内部职工,享受a公司下属企业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这表明赵某是与a公司有劳动关系,而与b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赵某是由a公司派往其下属单位b公司的劳务人员。因此,该争议案件的被诉人应是a公司,而b公司可作为第三人被要求参加仲裁活动。

    ② 赵某在1994年12月以后是否还与a公司存有劳动关系?

    按照《技术入股协议书》的约定,赵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是以赵某在b公司工作为前提条件的。而赵某与b公司于1994年12月达成的书面"说明"约定:在b公司对外承包后,赵某除继续享受股东权益外,不再享受b公司的工资福利等待遇。这表明,在b公司对外承包后,赵某则不在该公司工作了。因此,赵某在1994年12月以后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也就结束了,应当履行相应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