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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1·30”特大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_危害公共安全罪资讯

  受害人及家属共获赔偿80余万

  近日,“1·30”特大交通肇事案在宁海作出一审判决。胡照君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肇事车辆车主胡千秋、胡娟平夫妇因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六年。三被告人同时被判令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共计80.16万元。 

  今年2月28日,胡千秋、胡娟平夫妇平日经营宁海双峰乡至宁海城关客运西站的班车客运。为此,二人聘请胡照君为驾驶员。 

  春运伊始,胡千秋为多做生意,未按规定及时对轮胎进行检查和更换。1月30日,胡照君驾车驶到宁海客运西站,准乘17人的客车超载乘载31人,其中儿童3人。为了不被警察发现,胡娟平让乘客蹲在车上。当车开到黄坛市场处,胡娟平又招呼2人上车。 

  客车一直超速行驶,当开至城松线弯道处,车轮突然爆裂,车身随即失控驶出路外,并翻入落差达25米的黄坛水库。当场造成11人死亡、18人受伤的惨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