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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新办法进入审议程序_医疗纠纷常识

  日前,全国人大均衡生产文卫委员在京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改情况的汇报。修改意见稿中12种情形被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1.虽有医疗过错,但未给病员造成身体损害;
  
  2.由于病情或就医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3.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4.以就医者及其家属不配合或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公民因非法行医及其他非医源致伤发生的损害;
  
  6.按医疗常规做药物过敏试验且结果正常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尚未规定做药物试验的药物、制品引起的过敏反应;
  
  7.按技术操作堆积进行的纤维内窥镜检查,肝、肾、脑室、心包、肺等重要脏嚣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导管检查时所发生的意外;
  
  8.按照药物和诊疗仪器正常剂量和方法,用于常规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副作用;
  
  9.手术按操作堆积进行,术后发生组织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操作周围组织或脏器;
  
  10.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椅形、肿瘤浸润等原因操作周围组织或脏器;
  
  11.有行为能力人自杀造成残疾、伤残;
  
  12.因工伤、交通事故已经明确致死、致死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