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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大学者告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抄袭论文_著作权资讯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米良认为,华东政法学院的院长何某及该院副教授李某主编的《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一书,大量抄袭了他的内容,侵犯了其著作权。为此,米良将何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10万元。4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米良诉称,今年3月11日,他在书店购买了一本何某和李某主编的《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翻阅该书第八章时他发觉,其很多内容与自己发表的论文和编辑翻译的书的内容十分相似。于是,他把《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第八章越南法的内容,与自己论文《当代越南立法的历程》(载于《云南法学》2000年第一期),以及自己编辑和翻译出版的《越南法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出版)、《越南民法典》(云南大学出版社出版)、《越南缅甸老挝先行法律选编》(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越南程序法汇编》(云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等书进行核对。核对结果令米良十分惊讶,《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第八章第二、三、四、六、七节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是直接抄袭他的著作而成,其他第一、五、八节中也引用了他著作的内容。《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第八章在使用米良的研究成果时,对一小部分内容进行了注释,但是绝大部分,并没有注明出处。比较严重的是,何某和李某并不是为了研究而合理地引用,而是直接抄袭。米良在《当代越南立法的历程》一文中对越南当代立法三个阶段的划分,是其经过大量的研究、探求后形成的独家观点,但是何某和李某在引用时,非但没有注明出处,第二节的内容基本上就是抄袭米良的论文而成。另外,两被告在该书附录部分的主要参考文献中,也没有注明原告的和书名。

    此后,《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一书又更名为《亚洲七国法律发达史》于今年5月在台湾出版,并在香港发行。

    据此,米良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是对其作品所拥有的著作权的严重侵害,两被告的行为,给他造成了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害。因此,米良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在国家级媒体及香港、台湾地区主流媒体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人民币,经济损失7万元人民币。

 中国法院网·王翁阳 魏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