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荡舟手机网

主页 > 实用文摘 > 教育文摘_06 > > 详细内容

《十万个为什么》侵权 《蓝猫》获赔23万元_著作权资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发行、停止复制、停止销售涉案的《淘气猫三千问 动画版 新十万个为什么》,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赔偿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3万元。

    1999年12月,三辰公司制作完成了《蓝猫》第一至三辑,每辑分100集,每集为一个科普。2000年1月19日,三辰公司在湖南省版权局进行《蓝猫》的版权登记。今年6月5日,陕西出版社就引进《十万个为什么》与石语公司签订合约书,并于同年8月31日取得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合同登记号为“国权像字16-2001-967号”。同年10月15日,文化部向陕西出版社颁发了《十万个为什么》等节目的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其中《十万个为什么》的批准文号为“文像进字(2001)687号”。上述合同登记和发行许可证先后于今年12月20日和今年1月5日被撤销。

    今年8月9日,三辰公司从燕丰商场购得《淘气猫》 vcd.该音像制品外包装标明“动画版 新十万个为什么”、“淘气猫求知3000问”等字样,内装11张光盘,其中8张光盘盘面标明“动画版 新十万个为什么”、“淘气猫3000问”、“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等字样,盘芯蚀刻的光盘生产源识别码(简称sid码)分别为ifpiv116、v117、 v118.上述8张光盘盘面标明的版权认证号和文化部引进批准号与陕西出版社引进《十万个为什么》取得的相应文号相同。经法院核实,该8张光盘的内容与陕西出版社在文化部留存的《十万个为什么》光盘内容相同,共分44集,每集为一个科普。该8张光盘中没有出现石语公司的名称。

    上述8张《十万个为什么》光盘是佳和公司依据陕西出版社今年10月26日出具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复制。佳和公司在接受该委托时,审查了陕西出版社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和陕西出版社给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的代理销售授权书。

    经对比发现,《十万个为什么》和《蓝猫》存在以下情况:1、二者的故事结构相同,即均是用卡通形象贯穿每个科普故事,形成一个完整的动画故事片,二者中的主要卡通人物相同,但人物的美术形象不同;2、《十万个为什么》中有24个故事的名称与《蓝猫》完全相同,有9个故事的名称与《蓝猫》相似;3、上述33 个故事中的解说词内容,二者存在相同之处;4、上述33个故事中有15个的情节相同(包括动画画面相同、非主要卡通人物的形象相同等),3个的情节基本相同,差别在于《十万个为什么》增删了个别动画画面;5、《十万个为什么》和《蓝猫》使用了相同的主题歌。

    《蓝猫》中主题歌的词曲署名并非三辰公司,三辰公司也未就其对该主题歌享有著作权举证。

    另查明,燕丰商场销售的涉案《淘气猫》购自北京音像批发市场。

    法院认为,三辰公司作为《蓝猫》的制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该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中的主题歌是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现三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从该主题歌署名的作者处取得了该主题歌的著作权,故其无权就该主题歌主张权利。

    陕西出版社出版的《十万个为什么》中的解说词、动画画面、部分卡通人物的形象等内容与在先出版的《蓝猫》中的相关表达存在相同或近似之处,并且对《蓝猫》中的个别动画画面进行了增删改动。这种使用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因此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使用已经取得了三辰公司的许可,并为三辰公司署名的情况下,应视为侵犯了三辰公司对《蓝猫》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等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者应当对其出版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并应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陕西出版社作为《十万个为什么》的出版者,除应审查该出版物的授权、稿件来源外,还应对其署名和节目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陕西出版社虽提出其出版的《十万个为什么》石语公司的授权,并提交了与石语公司的合同,及石语公司的版权登记材料复印件,但该出版物中并没有出现石语公司的名称。仅凭上述证据,并不能反映出陕西出版社出版的《十万个为什么》与石语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节目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而也不能据此认定陕西出版社出版《十万个为什么》取得了合法授权。同时,陕西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单位,应当有能力审查出《十万个为什么》与在先出版的《蓝猫》之间存在相同或近似内容,而其未就此提出质疑。因此,应当认定陕西出版社在出版《十万个为什么》时未尽到出版者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虽然《十万个为什么》曾经取得了合同登记批复和发行许可证,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和许可,仅是一种行政审查。行政批准和许可不能成为出版者实施出版侵权出版物行为的免责事由。陕西出版社作为出版者,在出版物获得行政批复和许可后,仍应当依法实施著作权法赋予出版者的审查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陕西出版社据此提出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因本案的侵权后果系陕西出版社疏于履行出版者的审查义务所致,故陕西出版社应对因其主观过错导致的侵权后果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三辰公司没有就其损失和陕西出版社的侵权获利举证,故法院将综合考虑陕西出版社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出版物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判处赔偿数额。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本案中,陕西出版社出版的《十万个为什么》虽然增删了《蓝猫》中的个别动画片断,但尚未达到歪曲、篡改作品的程度,故陕西出版社并未侵犯三辰公司对《蓝猫》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佳和公司作为涉案光盘的复制单位,取得了陕西出版社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审查了相关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和授权书;燕丰商场作为涉案光盘的销售单位,能够证明所售光盘的合法来源。因此,佳和公司和燕丰商场均尽到了各自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未侵犯三辰公司对《蓝猫》享有的著作权,但应承担停止复制、销售的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的《淘气猫三千问 动画版  新十万个为什么》,赔偿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3万元;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涉案的《淘气猫三千问  动画版 新十万个为什么》;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淘气猫三千问 动画版 新十万个为什么》;驳回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