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否单独就仲裁费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_劳动保障常识 《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附件)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_劳动保障常识 → “期间”是如何规定的?_劳动保障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