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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_劳动保障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高等院校:

  现将劳动人事部、国家委员会劳人薪〔1988〕2号《关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我市的具贯彻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87年10月1日起,将中小学和园教师现行的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下同)普遍提高10%(附表)。

  二、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还包括各级中小学教学研究室、研究室,区、县成人教学研究室,市劳动局工人技术培训教学研,各级行政部门所属的电教馆(站),市教学植物园。

  三、几项具体规定

  1、1987年10月1日以后由中小学调出的,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由原单位补发到工资关系转出之月;在中小学之间调动的,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由调入单位从1987年10月1日补发;由其他单位调入中小学的,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由调入单位补发。1987年10月1日以前调入的,从1987年10月1日补发,1987年10月1日以后调入的,从工资关系转入之月补发。

  2、1987年10月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再执行提高的工资标准;1987年10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资提高的部分补发到离退休之月。

  3、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也提高10%。

  4、中小学长期代课(含队派)教师,从1987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工资增加6元。

  5、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增资的手续,由各区、县、局人事部门审批。

  6、集体所有制园是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其主管部门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