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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若干问题_刑事诉讼论文

 一、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进程概况

 (一)修改原因

 1、司法实践的需要。如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当事人申诉多、申诉难,律师取证难。

 2、司法理念的更新,如依法治国的方略的确立,尊重和保护人权,以及加入wto.

 3、国际人权公约的签署、批准或将要批准,要求我国与国际司法接轨。国际人权公约关于人权的规定, 有些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吻合或基本吻合,有些是相矛盾的。如律师援助制度,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援助范围很广泛,还有无罪推定、一事不再理的问题。

 当然还有技术上的原因。与全世界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才200多条,比刑法还少,而外国刑事诉讼法一般有400多条。

 (二)修改的模式

 关于修改的模式有两个主张:一是诉讼法只规定程序,而证据搞个统一的证据法典。但存在两个问题。中国的立法模式与大陆法系相通,是以大陆法系为蓝本的。大陆法系是把证据放在诉讼法中的。如搞统一的证据法典,与传统发生冲突。二是美国的这种模式,只规定审判的程序,但刑事诉讼涉及侦查、审查及审判,如只规定审判阶段的程序,不能解决问题。

 经过论证,现在的主张是统一的证据法典不搞了,搞单个的诉讼法。原来准备在本届人大期间完成,现在看来时间太紧,不太容易。同时修改诉讼法还涉及司法体制,如审级、政法各部门的权利再分配问题。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理念

 (一)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人权是任何人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包括犯罪分子的人权。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保障被追诉的人的权利,因为他们的权利最容易被侵犯,从而导致司法不公。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就是一部人权保护大宪章。从一个角度讲这是对的,但刑事诉讼法有惩治犯罪的任务,因此两者要结合。但这种平衡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有时侧重打击,有时侧重保护。近年来,随着反恐的深入,各国强化了刑事诉讼法的打击功能。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这涉及到如何处理司法公正的问题。程序公正的标志是严格遵守好的、的刑事诉讼法。其内容包括:①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②使控辩平衡对抗,法院居中裁判;③公开审判;④审判的独立;⑤在法定期限内办案。实体和程序也要平衡,如非法证据也不是要绝对排除。

 (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

 (四)公正第一,兼顾效率

 三、无罪推定原则与辩护权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并没有完全体现无罪推定原则。当时修改十二条的侧重点是定罪权在法院。这与国际上对无罪推定的普遍表述是不一致的,在确定有罪之前要推定为无罪,即使逮捕了从法律思维也要视为无罪的人。这是法律上的推定。

 无罪推定是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原则,相当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一般来说,无罪推定原则不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而规定在宪法、人权公约中。近年来,无罪推定原则法典化。如法国,现已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序言里,俄罗斯在今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加进去了。韩国、台湾、澳门也是这样。这说明无罪推定不仅是一种精神,也要法典化。因此第十二条要修改,以加强人权保障。

 四、证明标准

 这里说的证明标准限定在法庭审判阶段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总的来讲,要建立层次性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实行排除合理怀疑。但对合理怀疑理解不一致,有人用概率来表述,达到95%就接近客观真实。大陆法系历来讲自由心证,内心确信。最早从法国开始,明显带有主观的自由心证,但现在越来越多地建立在客观证据之上的内心确信。联合国关于保护死囚的人权公约,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清晰可信、足以达到没有任何怀疑的余地。我国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些都有不足,就是都可理解为有一定的弹性。

 从理论上讲,我主张是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统一。在核心事实(主要事实、关键事实)必须做到唯一性、排他性,就是100%,不存在其他可能性。但有些案件做不到,如受贿案,证据一对一。还有疑难案件。实际上是降低了标准,从轻处罚,留有余地。这值得研究。

 主观的精神状态与客观行为的证明标准也不同,主观上心理活动很难认定,难做到100%,如精神病的鉴定。

 一些案件的某些情节允许用推定来解释。如贩毒、受贿。现在反腐败公约允许在主观上搞推定,目的是加大打击力度。推定很难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要冒风险,可能冤枉好人。推定也是降低证明标准。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是推定。

 证明标准要具体分析,程序上的证明标准可降低,如回避。

 五、审判程序

 (一)证人出庭问题

 证人出庭率低,只在5%上下。

 证人出庭必须有最低限度,就是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重要事实的重要证人。

 有些问题需要在立法上研究,如证人保护、污点证人、谁强制出庭、出庭费用等,有些需要配套措施,如证据展示。

 (二)审级制度

 三大诉讼都搞有限的三审终审制。刑事诉讼中的死刑案件要三审,第三审不能简单的只搞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上不审查。

 (三)再审制度改革

 现在规定的申诉主体是恰当的,最大问题是申诉理由、改判理由。

 要分析对待“事实求是、有错必纠”,有错必纠绝对化不行。

 再审制度改革理念有三:一是公正,二是既判力,保证判决的稳定性,三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双重威胁),禁止做不利于被告人的起诉、改判。

 一事不再理原则可不可以搞例外,国际上有两种模式,一是可以,二是不行。我国搞绝对的不行,也要搞例外,还要松一点。改判10年以上的可以例外。10年以下放纵犯罪的不再追究。还有一个畸轻的情况,除非是枉法裁判,否则不予纠正。这样改,被害人不干怎么办?要加强法律宣传,再说是法律规定的也没有办法。

陈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