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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维护宪法的权威与尊严_行政法总论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这是我国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她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根本的活动准则。依法行政,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是执政为民、保障人民权利和维护国治久安的客观要求。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是宪法的一次与时俱进,为推动依法行政提供了新的动力。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宪法的实施。

  第一,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宪政意识

  宪政是同专制决然不同的政治制度。宪政是民主的政治,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政治制度。宪政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文明成果之一。宪政的产生,改变了几千年来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基本观念。直接操作国家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国家权力源于人民权利。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它的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其本质是对人民负责。

  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各级政府是同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的行政权。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领导和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活动,维护人民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宪政意识是宪法规定的制度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是根本的法律意识,宪政意识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活动有着重大影响。由于受旧思想、旧体制的影响,在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轻视宪法的作用,宪政意识淡薄,依法行政观念不强,致使违法行政、滥用权力、随意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大力宣传宪法,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宪政意识。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学习法律,首先要学习宪法;增强法律意识,首先要增强宪政意识。在行政机关进行学习宪法的活动,主要是普及宪法知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熟悉和掌握宪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学习宪法和宪法理论,提高对宪法的理性认识。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包括制定政策、发布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坚决杜绝恣意行政、滥用权力、损害宪法权威与尊严的行为。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宪法原则和法律规定,判断是非,处理社会重大问题。要广泛宣传宪法,在全社会倡导和形成崇尚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广泛的适用,融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第二,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担负着大量国家行政事务,对经济和社会活动实施行政管理。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决定了它可以并且应当积极干预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否则,就是失职。但是,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是无限的。它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应当有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就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并接受监督,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宪法是行政机关(包括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活动的法律基础。宪法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根本法律保障,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和基本活动方式。实施宪法的规定,还必须以宪法原则为指导,通过制定普通法律以及法规、规章把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而使行政机关的活动有具体的可操作的依据,并保证严格实施。这是适用宪法的中心环节。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国家通过二十余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在依法行政方面,正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指出的: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也损害了宪法的权威与尊严。因此,必须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要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并不断完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法的实施机制,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目的、措施适当。进行决策、作出决定、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正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护,是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宪法的基本内涵。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在宪法的旗帜下,人的尊严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个人的价值应当得到充分的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国家机关的存在都是为了要更好地帮助人民行使权利”,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己任。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经济的、行政的、的各种手段与措施,发展经济,繁荣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使人得到全面的发展。行政机关进行决策,制定规章制度、发布决定和命令,要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办事情、处理政务,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的原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听取民意制度,完善听证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公民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决定,不得作出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措施,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达到目的的,要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手段和方式。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给予赔偿。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积极进行体制创新,破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并适应改革进程,规范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逐步建立起现代公共服务体系。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取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自己权利的不必要的限制。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就不要设定行政许可,已经设定的,要予以取消,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自身权利提供更宽松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