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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门广场制造事端的两案犯昨被宣判_危害公共安全罪资讯

  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在天安门广场制造事端的两名案犯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张理积有期徒刑六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叶国强有期徒刑二年,分别没收作案工具汽车、汽油、鞭炮等。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 49岁的福建省无业人员张理积为发泄不满情绪,蓄意在天安门广场散发传单并以爆炸自焚的方式制造事端。今年9至10月初,张理积在福建家中自制大量传单并购买一辆别克牌赛欧轿车、150余枚“二踢脚”爆竹、3100多个双喜牌鞭炮、两捆欢乐牌25响礼花、40公升汽油等作案工具,于10月4日驾驶轿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北京。8日,张理积驾车在天安门广场金水桥前由东向西的机动车道上,向车外抛洒传单,并把点燃的香烟扔进装有汽油的塑料桶内,当即被民警发现并抓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曾先后因违法、犯罪被行政处罚和判处刑罚的43岁的无业人员叶国强,因拆迁安置所提无理要求未被采纳,于今年5至9月,先后到北京市政府、天安门等地静坐或滋事数十次,经有关部门对其多次批评仍无效。为制造事端,叶国强又于10月1日10时许,从天安门金水桥西北角处跳入金水河,造成众多群众围观,致使该地区秩序严重混乱。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理积采取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系限定责任能力人,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叶国强在已与拆迁方达成协议并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继续坚持无理要求,多次静坐或滋事,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后又在国庆节期间到天安门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据此,分别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