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_财税常识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我国 境内习惯性居住者),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 我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 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我国境外 的所得,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 个人支付的部分纳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我国 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2)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 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我国境内的所得,又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 该雇主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所说的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握国境内居住 365天。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0天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临时 离境,不扣减日数。
上述纳税年度,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人取得的以下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内,均为我国境 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我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3)转让我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我国境内转让其他 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我国境内使用取得的所得;
(5)从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