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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_行政诉讼资讯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行政诉 讼法除了上述同民事诉讼相同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定外,还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 采取了加重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作法,具体体现在第三十二条上: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另外还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也就是说,行 政机关不能在行政诉讼开始后, 再去收集本应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应该作的收集必要证 据以作出行政决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