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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首例律师涉嫌伪造证据案二审开审_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资讯

    在全国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的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王宏柱涉嫌伪造证据案,二审于8月4日上午在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

    今年6月,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以伪造证据罪,一审判处王宏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判决书认定,今年10月份,江峰挪用公款被查办,江峰之妻赵晓燕(另处)聘请王宏柱为江峰提供法律帮助。赵晓燕得知江峰涉嫌的犯罪是以尹西才名义从濉溪县信用社联合社所贷的100万元和60万元两笔贷款,即将这两笔贷款资料先后复印出来交给王宏柱。

    今年2-3月份,陈少华(另处)因原经办江峰以尹西才名义贷款60万元无担保协议书而怕承担责任,便找到王宏柱咨询。王宏柱看了陈少华提供的该笔60万元贷款资料后,即让陈少华找一份1996年使用的空白担保协议书交给他,由他来想办法。几天后,陈少华找到一份已废弃不用的空白担保协议书交给王宏柱。

    同年4月6日王宏柱到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局看守所会见江峰时,告诉江峰60万元贷款资料中无担保、抵押协议书,江峰即让王宏柱想办法。同年4月16日,王宏柱等人再次到五河县公安局看守所会见江峰时,王宏柱趁机将带去的空白担保协议书交给江峰,让其在上面签署了“同意”等字样。会见结束回到淮北后,王宏柱将江峰签字的空白担保协议书和100万元担保协议书的复印件交给同去的赵晓燕,让其将相关印鉴复印到60万元空白担保协议书上。王宏柱将伪造好的60万元担保协议书复印一份交给陈少华,并告之如有人问该协议书的出处,就讲是从办公室里翻出来的,是在2000年复印准备起诉用的。

    同年5月11日,王宏柱先来到陈少华办公室,告诉其江峰另一辩护律师马上来取证,就按原来商定的说法提供证言、证据。尔后,赵晓燕陪同江峰的另一辩护律师陈平平来到陈少华办公室,王宏柱和陈平平一起对陈少华作了调查笔录,并提取了伪造的60万元担保协议书复印件。随后,王宏柱将伪造的此份担保协议书和陈少华的虚假证言提交给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作为辩护证据并在江峰案庭审中出示、质证。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宏柱在担任江峰贷款诈骗、伪证、挪用公款案期间,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引诱证人作虚假证言,防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其行为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判决宣告后,王宏柱不服提起了上诉。检察机关同时提出了抗诉。

    王宏柱在上诉状中以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四条上诉理由。即:一、原审未批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其审判程序显属违法。二、原审依据互相矛盾的言词证据确认其具有伪造证据的行为,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三、上诉人没有实施伪造证据的行为。四、上诉人的行为未影响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因此,认为原审认定其有罪并处以刑罚显属不当。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其无罪。

    淮北市烈山区检察院也以判决有错为由,提出:一、该判决量刑畸轻;二、判决书以程序违法为由,认定检察院出示的视听资料不具备证明效力,该认定的法律依据不足。故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王宏柱伪造证据的行为性质恶劣,不仅仅表现在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上,而且表现在其伪造证据的场所居然是在公安机关的监管场所——看守所,其利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机会来伪造证据,说明了被告人王宏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肆无忌惮。另外,被告人王宏柱身为法律工作者,肩负着为司法建设培养人才、教书育人的职责,本应该率先垂范,模范的遵守法律,为今后将进入司法领域的作出榜样,可他却带头违反法律,同司法公正相对抗,其行为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司法公正都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要求二审法院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罚犯罪,依法判处王宏柱承担相应罪责。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关系重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中国法院网·司广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