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特别贵重药品不列入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单列企业,各大病统筹定点医院:
为保证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收支平衡,保障患大病职工的基本医疗,限制过高医疗消费,现将特别贵重药品不列入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患者使用单价超过1000元的特别贵重药品(肾移植患者除外),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药品费用。
二、1997年3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失效日期】1997.10.03
为保证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收支平衡,保障患大病职工的基本医疗,限制过高医疗消费,现将特别贵重药品不列入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患者使用单价超过1000元的特别贵重药品(肾移植患者除外),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药品费用。
二、1997年3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失效日期】1997.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