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理角度解读新婚姻法(1) _婚姻家庭资讯
新华网消息 据北京青年报5月8日报道
在新的时期,面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给婚姻家庭关系所带来的巨大变化,如何进行规范和调节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新修订的婚姻法,集中了全民智慧,填补了婚姻立法的某些空白,是我国立法民主化、化的又一集中体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婚姻法不仅增设了诸多法律责任规定,在法律上具有严格的规范性,而且亦包含与立法宗旨相一致的伦理道德观念,在道德上具有明显的引导作用,可谓是一部伦理道德性很强的法律。
忠实、尊重:婚姻家庭存在的前提
什么样的爱情是道德的爱情?什么样的婚姻是道德的婚姻?婚姻法中必须有一个基本的立场。对此,新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忠实”并不是封建社会那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似的“从一而终”的伦理道德观念,而是双方在彼此平等、彼此信任基础上爱恋的专一不二。这一要求的决定因素不仅是在生理方面,而且更主要的是在精神、情感、心理、道德等方面。因此,从深层来看,它意味着一种责任承担,既是对本人负责,也是对对方负责。
“尊重”则赋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人格地位。夫妻双方虽然在体质、容貌、才能、收入、家庭背景等方面存在实际的差别,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却是人格独立、意志自由的。因此,夫妻双方应该树立强烈的家庭整体观念,做到彼此相互尊重,相互依存,各自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而绝对不可在精神上或肉体上伤害对方。
“忠实”和“尊重”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前提,是提高 婚姻家庭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内容,都是爱情的忠实性、专一性、排他性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性等伦理道德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如果违反了这些原则,不仅要受到道德良知和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正、人道: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
价值理念
婚姻法修订之际,炒得沸沸扬扬的“婚前财产公证”说明人们在家庭财产方面的婚姻家庭观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过去人们只谈情、不谈利,而且年轻人创业初始难以有什么财产积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和公民物质财富日益增加,社会关系、财产关系也变得复杂。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来看,旧的婚姻法规定已经很难满足人们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要求。
在新的时期,面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给婚姻家庭关系所带来的巨大变化,如何进行规范和调节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新修订的婚姻法,集中了全民智慧,填补了婚姻立法的某些空白,是我国立法民主化、化的又一集中体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婚姻法不仅增设了诸多法律责任规定,在法律上具有严格的规范性,而且亦包含与立法宗旨相一致的伦理道德观念,在道德上具有明显的引导作用,可谓是一部伦理道德性很强的法律。
忠实、尊重:婚姻家庭存在的前提
什么样的爱情是道德的爱情?什么样的婚姻是道德的婚姻?婚姻法中必须有一个基本的立场。对此,新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忠实”并不是封建社会那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似的“从一而终”的伦理道德观念,而是双方在彼此平等、彼此信任基础上爱恋的专一不二。这一要求的决定因素不仅是在生理方面,而且更主要的是在精神、情感、心理、道德等方面。因此,从深层来看,它意味着一种责任承担,既是对本人负责,也是对对方负责。
“尊重”则赋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人格地位。夫妻双方虽然在体质、容貌、才能、收入、家庭背景等方面存在实际的差别,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却是人格独立、意志自由的。因此,夫妻双方应该树立强烈的家庭整体观念,做到彼此相互尊重,相互依存,各自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而绝对不可在精神上或肉体上伤害对方。
“忠实”和“尊重”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前提,是提高 婚姻家庭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内容,都是爱情的忠实性、专一性、排他性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性等伦理道德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如果违反了这些原则,不仅要受到道德良知和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正、人道: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
价值理念
婚姻法修订之际,炒得沸沸扬扬的“婚前财产公证”说明人们在家庭财产方面的婚姻家庭观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过去人们只谈情、不谈利,而且年轻人创业初始难以有什么财产积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和公民物质财富日益增加,社会关系、财产关系也变得复杂。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来看,旧的婚姻法规定已经很难满足人们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