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河》词作者状告出版社侵权索赔万元_著作权资讯
7月21日,《浏阳河》的词作者湖南省艺术研究院副研究员徐先生,以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二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
原告徐先生诉称,原告为歌曲《浏阳河》的词作者,1957年因原告被错划为“中右”派,《浏阳河》改署名为湖南民歌,1994年原告的署名权得以恢复,1997年11月7日,原告在湖南省版权局就《浏阳河》进行了文字作品登记。第一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早在1998年就因侵犯原告对《浏阳河》歌词享有的著作权行为与原告达成《协议书》,并承诺不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但是,第一被告却再一次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把《浏阳河》收入其出版发行的cd《传世民歌》中,并没有注明词作者,未支付报酬。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使用权、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第二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违法销售侵权复制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中国法院网·韩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