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荡舟手机网

主页 > 实用文摘 > 教育文摘_02 > > 详细内容

离婚时夫妻共同产权房屋的处理_婚姻家庭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