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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问题研究_公司企业论文

 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从实质上看就是股东与公司治理的关系问题,而股东与公司治理的关系问题,最重要的是控制权的配置和利益的平衡问题。现代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程度日益提高,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越来越弱,公司治理结构中制度安排的平衡性遭到了破坏,在公司经营者完全控制公司的经营与管理的同时,市场却没有对等的监督和制衡力量存在,从而造成了严重的“代理危机”。“谁来监管经营者?”显然最佳人选是公司股东。市场上存在两类股东:个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个人股东监督经营者,除了用脚投票以外,对于其他形式的监督人们只能抱一种宽松的期望;随着机构投资者力量的不断壮大,人们把更大的希望寄托在这一新的股东群体身上。当机构投资者在整体上崛起时,它必然会对公司治理问题作出反应,而且更加敏感。

 国外机构投资者最早见于18世纪初英国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20世纪以后英国开始出现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投资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美国家的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非银行性机构投资者获得了巨大发展,在资本市场上的持股比例不断上升。与势单力薄的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已经具备了监督公司经营者和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机构投资者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大的持股额,对于股东大会能否形成合法的决议、在职经营者能否继续留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机构投资者多由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经营,自身具有完善的内部机制和较强的公司治理能力,并由此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更有能力将监督成本和干预成本内部化,从而克服集体行动上的困境。

 尽管机构投资者有着不监控的种种理由和摇摆性,但现实的变化还是让机构投资者积极投身到了公司治理中去。这是一种积极的变化,也是一种必然的变化。因为立足于长远利益,机构投资者作为公司所有者的利益与作为证券投资者的利益是一致的(毕竟最终是上市公司的业绩决定着这些机构投资者的业绩),两者的目标很自然地就会融为一体。这种利益上的一致性和目标的相符性就是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激励和动力。从演变过程来看,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领域是逐步扩大的,最后渗透到公司治理的各个方面。国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主要有:第一,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权利;第二,公开批评;第三,鼓动董事会解雇绩劣经营者;第四,定期沟通制度;第五,发表公司治理声明。总体而言,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是积极的。这种积极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司管理层权力的滥用。机构投资者作为一种重要的制衡力量,是对公司“内部人控制”的一种控制;其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绩效;再次,推动了公司治理运动的发展。当然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比如,机构投资者在与所投资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经常会与被监督的经营者保持一种暧昧的合作关系,有时甚至会和公司经理合谋,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所以不能把机构投资者 参与公司治理的效果盲目扩大、绝对化。理性的态度应该是:积极倡导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而不期望让其“控制”公司,让人们在股东大会空壳化的今天听到机构的声音,让公司经营者感受到另一种重要的制衡力量,让机构投资者在参与中发掘出公司新的投资价值。

 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反映了其市场的成熟程度。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体,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三类企业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机构投资者格局。在机构投资者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证券市场也开始出现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案例。其中以“胜利股权之争”案和“天歌科技”案中机构投资者的表现最为引人注目。但当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与国外成熟市场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多为被动参与,短期参与;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多为零星参与,尚未形成规模;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多为表层参与,无论在深度上和广度上都不能和国外成熟市场相提并论;我国机构投资者从整体上看参与公司治理意识薄弱,其重要性在业界尚未形成共识;我国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和自身条件等方面与国外机构投资者还存在较大差距。

 从总体上看我国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普遍态度冷淡,其主要原因有:中国证券市场明显由“交易者”主宰,通过坐庄或者联合坐庄等形式来操纵股价,利用股价的涨跌在交易中获利成为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的行为特征;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业绩缺乏稳定性,本身缺乏长期投资价值;上市公司自身的股权结构限制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除此之外,我国机构投资者自身的发展和内部机制的不完善也在客观上制约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在现阶段我国机构投资者如何参与公司治理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领域里,我国机构投资者目前应该关注的重点是上市公司的投票权问题、董事会结构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从事某些关联交易和进行担保的问题、中小股东保护问题、披露问题、资产重组问题、公司收购中的反收购措施的正当性问题,以及股东、董事、经理层及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第二,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对象选择上,重点放在对两类公司的治理上:一类是流通股份额较大的上市公司;第二类是一些绩差却有潜质可挖的上市公司。第三,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上,应该主要通过股东大会这种正式途径来参与公司治理。

 我国应从以下方面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市场环境和配套制度加以完善: 逐步解决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和流通股比例过低的问题,实现股权结构的合理化和全流通,这是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目前遇到的最大的障碍;放宽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限制,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有严格限制,比如对基金的两个10%的限制;完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机构投资者能否积极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还取决于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规范发展和不断完善。

 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机构投资者的兴起与发展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国外成熟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已经在公司治理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经验。而我国由于存在种种约束,目前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问题上表现得较为消极。但随着我国机构投资者力量的壮大,在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上出现的机构投资者积极主义,也必将会在我国出现。我们应该在借鉴国外成熟市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宝贵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实际,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增强我国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华东政法学院·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