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溺水事故责任谁来负_法制故事
天津市宝坻区一位咨询:3年前的一天下午,我9岁的女儿与其他两个女孩到村西侧一个私人承包的鱼池洗澡,不幸滑入鱼塘深坑内,发生溺水事故,共有包括我女儿在内的两人死亡。事故发生前,经常有男孩到鱼塘洗澡游泳,鱼塘周围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故几位女孩对鱼塘危险性没有充分认识。事故发生后,我未获任何赔偿,于是起诉至法院。该案已经审结,判决村委会、鱼塘承包者不负赔偿责任。目前我还在设法申诉,但情况并不乐观。请问,此类溺水事故的责任究竟应由谁来承担?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刘晓颖律师解答:
一、该溺水案件的相关法律分析
上述咨询中溺水的法律问题涉及以下方面:
第一,村委会及鱼塘承包者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例中,村委会及鱼塘承包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要看其在鱼塘的开发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有过错,再根据过错程度确定法律责任的大小。就村委会而言,是否承担责任应当看其开发鱼塘是否合法,是否对鱼塘承包者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就鱼塘承包者而言,是否承担责任应当看其是否尽到了安全的注意义务,如:是否在池塘边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派人员在池塘附近巡查,是否及时阻止未成年人进入鱼塘等。
第二,受害人自身是否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例中,作为监护人的应当注意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履行相应的监护责任。案例中的孩子溺水时为9岁,虽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对水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认识,因此受害人本身对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民事赔偿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例中,如果被告应当负全部或者部分法律责任,民事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参照本条款计算。
二、坚决杜绝未成年人到野外游泳
近年来,溺水事故是意外伤害死亡的头号元凶。
今年6月2日全球儿童安全网络首次发布的中国儿童意外溺水状况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在每年近5万名因意外死亡的0岁至14岁儿童中,溺水身亡的儿童占到六成之多,达到近3万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年在该公司投保平安保险的有80多万名学生,意外伤害案件21422起,有89人死亡,其中溺水57人,交通事故16人,占82%,成为意外伤害死亡的两大元凶。
今年3月8日至5月4日,短短57天内,海南全省各地已有17名学生溺水死亡,省教育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游泳安全……
这一组组触目惊心的数字应该引起更多人的警觉。未成年人到野外游泳十分危险,和学校应坚决杜绝未成年人到野外游泳。
三、未成年人到游泳馆须有成年人陪同
相比野外场所而言,游泳馆有安全保障措施,相对安全,但由于未成年人自护能力较差,欠缺处理紧急情况的经验,在游泳馆内游泳也有可能遭遇危险。实际中在游泳馆发生的溺水事故也屡见不鲜:今年7月15日,一名7岁男童被父母送到游泳学习班,上课期间溺水而亡,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教练、游泳馆共同赔偿12.8万余元。今年8月19日,一名高中生刘某在成都一茶园游泳池溺水,其他游泳者将刘某救起后,刘某已无任何反应,“120”医护人员到场后检查发现,刘某已停止了呼吸和心跳。
因此,未成年人一定要到正规的游泳池游泳,有成年人陪同,并要严格遵循游泳池的相关安全规定。尤其应该注意游泳池水的深浅,未成年人进入深水区游泳必须有深水合格证,并有成年人陪同和看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