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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民事诉讼调解率的若干因素_民事诉讼论文

 当前,民事诉讼中调解率低已引起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影响民事诉讼调解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修正目的的认识错误。1982年制定民诉法(试行)时,将“调解为主”的方针修改为“着重调解”的原则,1991年修订试行法时,又将其修正为“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上述修正,主要是为了解决审判实务中长期存在的不尊重当事人自愿而进行调解的问题。但由于对立法本意的曲解,也产生了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似乎已不合潮流的观点,出现了忽视调解的倾向。

 二、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强化审判、弱化调解”基本思路的影响。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一些学者提出法院调解不符合民事审判的本质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价值,会导致法官的强制调解和“重调轻判”等负面效应,据此提出取消法院调解、以诉讼上和解制度取而代之的方案。在一些指导审判方式改革的文件中,以“强化审判、弱化调解”或“判决为主、调解为辅”为改革的基本思路,这些观点或思路极易导致审判人员忽视调解或不愿意从事调解。

 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要求对调解的影响。我国民诉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有法官片面认为,要达到事实清楚,必然要通过庭审,调解只能在庭审结束后进行。其实,按我国民诉法规定,调解可以在任何一个阶段进行。一方面,在调解过程中可以查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即使事实不清,而当事人要求调解的,法官也可以调解。因为调解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从当事人权利角度讲,在没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即达成了协议,是当事人行使了自己的处分权,既处分了自己的实体权利,又处分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当事人的权利。

 四、调解公开性要求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调解形式和审判一样,都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程序的民主和公正。但调解不同于审判,调解需要当事人相互理解,如以公开的形式进行调解,允许群众旁听,那么当事人就可能碍于情面不肯作出让步,在这种情况下,调解也就很难达成协议。此外,在审判方式改革中要求“面对面”调解,从理论上讲,这有利于维护法官的中立地位与尊严。但在实践中让主持调解的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地协商,调解成功率却很低,当事人面对面地争吵却难以避免。

 五、让步息讼与权利保护的冲突。就权利义务本身而言,调解中的让步基本上只能是一种单方面的让步,而且是合法有理的一方向对方作出的让步。对此虽然也有不同的看法,但大多数法官从工作实践中得出调解中的让步一般由原告单方面作出的结论却是不争的事实。而原告作出让步后的调解协议并不能等同于权利的实现。调解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虽说是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但义务的实际履行在时间上往往迟于调解协议的达成。从诉讼实际看,近年来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协议的数量增多,不少权利人在调解中作出的让步并未换得义务人的自动履行,到头来仍不得不申请执行,而执行中为了换得义务人履行而进一步让步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况且目前客观上还存在“执行难”问题。这种情况下,权利人选择判决而不愿让步调解也不难理解。

 六、案件大幅度增加、审限短对调解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案件数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而法院的审判人员数量却增加甚微,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人均收案数成倍增长,有的审判人员一天开庭审理多个案件。而严格的审限规定、高要求的年结案率更增加了审判人员的紧迫感。在如此重的压力之下,审判人员自然会选择快捷的办案方式。虽然调解书制作易于判决书,调解结案对法官而言风险也小,但一次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却不大,往往需要多次反复,耗时费力。所以在大多数案件的定性、证据的判断、法律的适用、规则的解释并不复杂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成本则较之于调解要低得多。

 七、法官个人素质对调解的影响。当事人能否达成调解协议,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主审法官的个人禀性、素质及法官对调解的态度。一方面,对当事人来说,即使案件有调解的可能,作为当局者的当事人未必能看清形势,况且当事人还可能存在着影响调解达成的心理障碍,当事人往往不愿主动由自己先提出来。此时,法官对案件形势的洞察力,以及在不违背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促成调解的技巧对调解有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调解需要主审法官付出更多的代价,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需要法官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心血,这也要求法官有良好的个人素质。

 八、代理人对调解的影响。代理人对调解的影响是深刻的,因为当事人信赖自己聘请的律师,对自己律师提出的建议通常会言听计从,因此,在过去的调解中,在有律师代理诉讼的情况下,法官一般是通过律师来对当事人施加影响,让律师劝说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是,目前律师的收费标准高,律师收取高额代理费后希望其再尽力劝说当事人让步调解已不现实,特别是一些诉讼标的低于代理费的案件更无可能,律师劝说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现象已是屡见不鲜。以至目前出现了有律师代理的案件的调解率低于无律师代理案件的现象。

  秦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