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荡舟手机网

主页 > 实用文摘 > 教育文摘_01 > > 详细内容

论不起诉案件的听证程序_刑事诉讼论文

 不起诉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改革工作会议中对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列为七大公诉改革之首。在司法实践中,听证已成为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的一种具体方式,但对听证程序至今却尚无统一规范和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做法不一。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我国检察制度理论。

 不起诉案件听证程序是以听证方式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行为进行的一种事前救济,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公开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侦查机关及评议员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允许关注该案的群众旁听的一种方式。

 (一)不起诉听证的范围

 我国刑诉法第140条,第142条规定了不起诉的三种类型,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设置不起诉听证程序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不起诉听证的范围,如前所述,对所有不起诉案件都适用听证显然是不必要也不现实的,但具体哪些不起诉案件应适用不起诉听证呢?从目前来看,实践中大多数检察院都将不起诉听证限定为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听证,理论上也有人认为应限定为相对不起诉的案件,笔者对此也持基本赞同意见。所有的相对不起诉案件都适用听证显然也不符合效率原则,对检察机关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若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均无异议的则没有必要再进行听证,这样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二)不起诉听证程序的启动

 完全由检察机关(包括审查起诉部门、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启动,一方面是漠视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诉讼主体的身份,有自作主张之嫌,难于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和价值;另一方面听证程序具有“准司法性”,完全由检察机关来启动听证程序,不符合“司法权”的被动性、消极性的特征,难于保持中立性和公正性。但完全由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启动也不妥,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与不起诉的决定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若将启动权完全交由侦查机关和当事人来行使,有可能会导致不起诉听证启动权的滥用。

 因此,在不起诉案件听证的启动权问题上,笔者认为,应本着公平和效率原则,将申请听证权赋予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而决定听证权由检察部门行使,这样一方面体现了共同参与、尊重各方诉讼主体地位的原则,能够充分调动参与各方的积极性,使听证活动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听证程序的“准司法性”,即消极性和中立性,从而使检察机关能集中精力去处理公诉业务,而无需耗费过多的时间来主动提起听证程序。

 (三)不起诉听证中的附带民事赔偿

 在不起诉听证过程中检察机关能否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呢?在一些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不起诉听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对不起诉问题与检察机关可达成一致意见,但对附带民事赔偿无法达成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否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呢?这些是不起诉听证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听证过程中对附带民事部分也应尽可能主持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附带民事部分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得到解决,这样能减少司法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更快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争议。

 另外,在听证过程中若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意见无异议,但附带民事部分无法达成协议的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不影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对附带民事部分可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因为不起诉是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等内容,从而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法院审判的活动,而不起诉听证的内容也主要是针对刑事部分进行审查和听证,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情形,检察机关都有权决定不起诉。

 (四)参加不起诉听证的主要人员及职能

 不起诉听证应贯彻公开原则,因此,听证除检察人员参与外,还应有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及旁听人员的参与,实践中,有些检察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律师、政协委员等社会人士担任评议员。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检察机关自觉地将听证活动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是检务公开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从而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性,实践中这种做法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如前所述,不起诉的听证具有准司法性,是相对中立的第三方对两造的争议或分歧进行听证和处理,在不起诉听证中,一方为拟作出不起诉的检察人员、另一方为侦查人员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听证的主持方应由处于相对中立地位的人员担任。听证的主持方可以采取合议制,即由除不起诉案件承办人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组成听证合议小组,被邀请参加听证的其他社会人士可列席听证会。在听证过程中,听证合议小组应全面听取案件承办人、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列席听证的评议员等人的意见。

 (五)不起诉听证的期限

 在设置不起诉听证程序时还应特别注意其期限要与整个审查起诉期限相对应,进行不起诉听证的时间应计算在审查起诉的期限内,不能超过审查起诉的总期限,即一般不超过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邓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