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康商标“名花”定主 伊川杜康终审告赢商评委_行政诉讼资讯
“何以解忧?惟有杜康”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浙江厅,伊川杜康酒厂董事长宣布了今年6月10日伊川杜康公司状告国家商评委终审胜。至此,困绕了伊川15年的杜康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伊川县、汝阳县同属河南洛阳,70年代初两县均建了酒厂生产“杜康酒”。1981年2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对“杜康”的商标注册问题作出决定:“由伊川杜康酒厂申请注册,使用杜康牌商标”。同年10月29日,省政府又作出"同一商标,两家共同使用"的决定,为了便于区别两厂的产品,两厂分别注明伊川、汝阳字样。1981年12月15日,商标局向伊川酒厂颁发了注册号为152368号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杜康”,核定使用商品为“酒”。
1983年7月18日,两酒厂签订“杜康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在伊川酒厂注册‘杜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汝阳酒厂同时同期使用。两厂在各自产品贴花的杜康注册商标下面分别注明’伊川、汝阳字样以示区别。汝阳酒厂使用该商标的范围限于目前已经正式出厂的各个酒品,以后新增加的酒品需要使用该商标时,须经地区有关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使用,品种装璜一式三份送交甲方备案。”
1989年8月28日,汝阳酒厂申请注册“杜康泉及图”、“杜康河及图”、“杜康村及图”商标。1990年8月30日,商标局作出初步审定公告。虽然伊川杜康酒厂提出异议,商标局仍对这三个商标仍予以核准注册。伊川杜康酒厂不服,于1995年8月7日申请商评委复审。但是就在商评委审理期间,经商标局核准,伊川杜康酒厂于今年8月23日将"杜康"商标转让给伊川杜康酒业有限公司,并于同年8月29日宣告破产。于是伊川杜康酒业有限公司参与进这场错综复杂的纠纷。商评委于今年7月23日依据现行《商标法》驳回了伊川杜康酒业的异议,批准汝阳杜康三个新商标的注册。
伊川杜康酒业眼见商评委坚持给汝阳酒厂注册商标,遂将商评委告上法庭。汝阳杜康(集团总公司)、杜康酒厂(以下简称汝阳杜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今年8月、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2月18日判决撤消国家商评委的裁定,汝阳杜康酒厂注册的3份商标侵权。(本网曾作报道)国家商评委及第3人汝阳杜康酒厂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初,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引起争议的“杜康泉及图”、“杜康村及图”、“杜康河及图”3份商标,虽然在“杜康”后面增加了“泉”、“村”“河”等字,图形也有变化,但因一般消费者对“杜康”的呼叫已极为熟悉,故此处增加的文字可能引起消费者联想为“杜康及图”商品的系列产品,同时,由于其图形的变化对消费者判断商品来源所形成的影响,小于对“杜康”的呼叫,故争议商标的主要部分也应为文字部分的“杜康”二字,由此可见,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不仅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而且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所以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的事实清楚。
北京高院审理认为,国家商评委在裁定中所强调的“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形成的背景及经使用后的可区分性,是本案引证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只能说明引证商标本身的知名度,但与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判断不是同一问题,故"伊川杜康"与"汝阳杜康"的可区分性不能支持国家商评委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的判断。因此北京市高院作出了如上终审判决。
伊川县、汝阳县同属河南洛阳,70年代初两县均建了酒厂生产“杜康酒”。1981年2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对“杜康”的商标注册问题作出决定:“由伊川杜康酒厂申请注册,使用杜康牌商标”。同年10月29日,省政府又作出"同一商标,两家共同使用"的决定,为了便于区别两厂的产品,两厂分别注明伊川、汝阳字样。1981年12月15日,商标局向伊川酒厂颁发了注册号为152368号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杜康”,核定使用商品为“酒”。
1983年7月18日,两酒厂签订“杜康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在伊川酒厂注册‘杜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汝阳酒厂同时同期使用。两厂在各自产品贴花的杜康注册商标下面分别注明’伊川、汝阳字样以示区别。汝阳酒厂使用该商标的范围限于目前已经正式出厂的各个酒品,以后新增加的酒品需要使用该商标时,须经地区有关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使用,品种装璜一式三份送交甲方备案。”
1989年8月28日,汝阳酒厂申请注册“杜康泉及图”、“杜康河及图”、“杜康村及图”商标。1990年8月30日,商标局作出初步审定公告。虽然伊川杜康酒厂提出异议,商标局仍对这三个商标仍予以核准注册。伊川杜康酒厂不服,于1995年8月7日申请商评委复审。但是就在商评委审理期间,经商标局核准,伊川杜康酒厂于今年8月23日将"杜康"商标转让给伊川杜康酒业有限公司,并于同年8月29日宣告破产。于是伊川杜康酒业有限公司参与进这场错综复杂的纠纷。商评委于今年7月23日依据现行《商标法》驳回了伊川杜康酒业的异议,批准汝阳杜康三个新商标的注册。
伊川杜康酒业眼见商评委坚持给汝阳酒厂注册商标,遂将商评委告上法庭。汝阳杜康(集团总公司)、杜康酒厂(以下简称汝阳杜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今年8月、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2月18日判决撤消国家商评委的裁定,汝阳杜康酒厂注册的3份商标侵权。(本网曾作报道)国家商评委及第3人汝阳杜康酒厂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初,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引起争议的“杜康泉及图”、“杜康村及图”、“杜康河及图”3份商标,虽然在“杜康”后面增加了“泉”、“村”“河”等字,图形也有变化,但因一般消费者对“杜康”的呼叫已极为熟悉,故此处增加的文字可能引起消费者联想为“杜康及图”商品的系列产品,同时,由于其图形的变化对消费者判断商品来源所形成的影响,小于对“杜康”的呼叫,故争议商标的主要部分也应为文字部分的“杜康”二字,由此可见,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不仅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而且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所以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的事实清楚。
北京高院审理认为,国家商评委在裁定中所强调的“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形成的背景及经使用后的可区分性,是本案引证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只能说明引证商标本身的知名度,但与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判断不是同一问题,故"伊川杜康"与"汝阳杜康"的可区分性不能支持国家商评委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的判断。因此北京市高院作出了如上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