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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因过失失火的农民被判提供劳务恢复植被_危害公共安全罪资

  近日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失火案,判决被告人李和春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达成了由李和春提供劳务帮助宜宾县隆兴森林经营所恢复被毁山林的调解协议。
  
  今年2月21日,宜宾县李场镇农民李和春在其自留山上铲草。上午10时,他用打火机将堆放好的蕨机草点燃,烧灰积肥,不慎引燃附近森林。李和春随即通知社长钟乾富组织人员扑救,经众人努力,下午4时将大火扑灭。造成过火国有林地13.2公顷,直接经济损失68000多元。
  
  事后,李和春主动投案自首。诉讼过程中,受损方隆兴森林经营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和春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了解到,李和春家庭贫困,案发后已尽最大努力赔偿,确无赔偿剩余损失的能力。针对该案具体情况,法院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遵循刑罚个别化原则和刑罚经济原则,将惩罚犯罪和保护权利有机结合,根据被告人李和春主观恶意小、悔罪态度好和赔付能力差的具体情况,提出被告人提供劳务帮助恢复被毁植被的调解方案。法院征得隆兴森林经营所同意后,主持双方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