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只是男人的专利?
今天,看到一则消息:42岁男保安,深夜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可惜的是,法律并没有以“强奸罪”的罪名处罚,因为在法律上不合乎强奸罪的定义。那么,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强奸罪”的呢?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从这项法律定义来看,强奸罪只能用于男人身上,其受害对象只能是女性属于男人的专利罪,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男女平等时代的到来,法律对强奸罪的定义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实际情况,法律必须对强奸罪的定义与以修改,因为在当今的社会,强奸罪越来越不应该只属于男人的专利罪。
一种现象现在的同性恋现象越来越普遍。现在,同性恋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如新闻媒体对福建、四川、江苏的同性恋现象都有报道,甚至出现过对同性恋者结婚的场面有个直播,如2010年的1月3日,成都的两名男同志就公开举行了婚礼,云南大理卫生局甚至要出资建男同性恋酒吧,已经去世的歌星张国荣相传就是一位同性恋者,更有媒体传出当今的红歌星韩红也是女同性恋者。在我们生活的周围,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同性恋的现象,丁丁的朋友中就有这样的现象。面对如此现象,就必然会出现同性方面的性犯罪问题,如果将性犯罪只定义为男人对女人的侵犯,肯定不能包括这种现象,尤其对42岁保安强奸18岁同事就出现了法律上的尴尬,不能以强奸罪来惩罚,而只能以故事伤害罪来惩罚,幸亏这位18岁保安有轻伤,如果没有轻伤,法律将不能追究这个42岁保安的法律责任,会让他逍遥在法律之外。
另一种现象是女性强奸男性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随着女性的地位越来越高,其经济、政治地位越来越与男人相当,现在,女性不但能成为老板,掌握一方经济大权,而且越来越多的女性成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甚至出现了不少女总理、女总统。当这些女性成为掌握着政治、经济大权后,她们同样有性的需求,“饱暖思淫欲”同样适合她们,男性同样可能成为性侵犯对象,而且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那么,女性强奸男性有哪几种现象呢?其实和男性强奸女性一样,包括以下四种现象。
一是**。这种现象同样可以发生,如2007年河北省永年县一位不满16岁的男青年被三位30多岁的女性“**”,因兴奋而休克,差点丢命;
二是要挟强奸。这种现象多发生在女性成为领导或老板之后。如深圳市某公安局女局长就以是否提拔为要挟来逼男下属和她做爱;如2010年底某女厅长长年包养男人供自己淫乐。如一些女老板用工作来威逼男性就范的现象能够经常听到。
三是色诱强奸。这种现象多发生在有姿色的女性身上,她们要么是生理需要,要么是要达到某种目的。如那些富婆,当自己的老公人老珠黄或不满意其老公的性或老公无法满足其性需求时,就有可能去色诱其他男人,如2003年昆明就发生一起岳母色诱女婿的事件;另外,当一些女性想达到其某种目的,而无法用公平、公正、公开的方法达到时,就用自己的身体去诱惑那些掌握这些权力的男人,但一旦事情败露,她们却倒告男人强奸她,真是让男人跳进黄河也说不清。
四是**。有些女性的性欲特别强烈,为了达到满足其性欲的要求,不惜在饮料或酒中下些迷药中催情药让男人不由自主的进入她们的怀抱。
第三种现象是女性在男人面前不穿衣服现象越来越严重。现在,有一个特别的现象不能不让我们重视,那就是男人越穿越严实,女性却越穿越少,打开电视,广告、电视剧、晚会、选美、选秀,其中就有女性穿得特别少,令我们男性不敢看;走在街上,低胸衣、露脐衣、露阴裤、超短裙,那三点工的广告,那夸张的勾引形态,无不在挑逗着我们男人;打开网络,何处不充斥着女人的身体,三点式已不新鲜,女性裸体以艺术的形象出现在各大网站,乳房、屁股满天飞,让我们男人的眼睛无所适从……在异性相吸引的自然规律面前,这难道不是诱惑我们男人犯罪吗?可我们真盯着她们看一下,她们却大呼我们男人在性骚扰她们,这到底是男人骚扰女人,还是女人骚扰男人?这到底是男人强奸女人还是女人强奸男人?我们的法律为何总对男人不公呢?
可惜的是,一旦出现以上这些现象,我们的法律却无法对其惩罚,这样,也纵容了这些女性越来越猖狂,我们的男性却只能忍气吞声,根本无法用法律的武器来为自己维权。所以,丁丁强烈呼吁:无论是“强奸罪”还是“性骚扰罪”,都不应该只是男人的专利,而应该做到男女同样对待,尤其是在这个女性越来越强势的时代,男人也有可能是弱者,也有可能是受侵害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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