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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专家谈家暴的心理成因

 10年前,一部家暴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让家暴这个家庭问题走进大家的视线,剧中的丈夫医院外科专家安嘉和是众人眼中一等一的好男人,他的事业一帆风顺,然而他却是一个具有家庭暴力倾向。梅湘南是他的第二任妻子,由于有一段不堪回首的往事,引起丈夫的疑心,家庭暴力的阴影开始在二人之间滋长。恰巧一次家庭暴力行为被对面楼的邻居叶斗拍了下来,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前途,安嘉和向叶斗取回底片时,失手将其杀死。自此,安嘉和走上了不归路,不仅家庭暴力在迅速升级,为人也渐渐变得心狠手辣。梅湘南屡次想逃出安嘉和的魔爪。这是一个虚构的故事,但家暴这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日渐浮现在大众的视野和媒体的新闻舆论之中。家暴问题专家侯志明为我们诠释家暴的真面目。

  家庭暴力的规律性

 家庭暴里总有一定的规律性,往往第一次都是发生在两者关系很好的时候。发生第一次之后,两个人都会感觉特别震惊,有一种“破冰”的感觉,都会在时候自责和后悔。但是如果在第一次不给这种行为一种特别沉重的打击,就会陆续的出现第二次、第三次。而且之所以会发生第一次,是有其前提和基础的。其中的因素有可能是施暴者是成长与暴力的家庭环境中,或者自身认知和修养不足。

 在家暴后,如果受暴者忍受了,施暴者的潜意识不仅没有得到惩罚,对方因此屈从了,问题好而矛盾似乎得到解决,施暴者无意间心理上得到获益。这种行为就会变相得到默认和允许,这种方式依旧会屡屡再犯。表面上,施暴方会感觉自责,同时也会意识到问题的错误,彼此会平静一段时间。但是由于从心理上曾经获益,之前的问题似乎因此得到解决,所以当问题和矛盾再次出现时,施暴者还会再不可控的使用这种方式,使用这种方式的频率也会随之加快,周期也会更短,克制自己冲动的能力也会越来越弱,殴打的程度也会越发的严重。

 另外一个规律,往往家暴过后,都会过性生活,这样对女性无疑是一种二次伤害,红枫创始人王行娟老师曾经做过一个60个个案分析中就体现了这个规律。往往很多受过教育的女性,根本无法接受这种畸形的亲密关系,内心会觉得异常屈辱。

  受暴者与施暴者的心理各异

 受暴者心理状态,绝望、无助、意志“休克”和自卑,甚至出现羞耻感,挫败感;甚至心情抑郁,人际敏感,整天心存恐惧,担惊受怕,自责,怨恨。在不断的躲避和隐忍之后,最后就会出现习得性无助,以暴制暴。再出现问题的时候,选择逃避和容忍,寄希望于把施暴的程度降低。问题就会周而复始、变本加厉的继续出现。冲突的核心如果没有得到根本的化解,依然还是会不停的复制和重演。施暴者从心理上通过这种方式得到了暂时性的胜利和解决,而受暴者则因为暴力压抑了自己的需求,很多时候也压抑了自我伸张的权利。

 而施暴者的心理分析,王行娟老师就分析到,男人施暴的原因,并不是女人做得不够好,而是社会因素与施暴者心理因素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心理学有一种理论认为,一个人使用暴力是基于四种因素的交互作用,这就是文化、个人历史背景、个人抉择和生理的因素。首先是文化。长期以来,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形成了男尊女卑、男人至上的文化观念。这种文化观念对男人的性别养成和训练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从男孩子起,他们就被教导要有权力感与对女人的控制感。

 在这种文化的哺育下,男性形成错误的认知图式,在认为个人的权威受到伤害时,在教育女人履行其家庭职责时,是可以使用暴力的。个人成长背景主要是原生家庭对男人性格形成的影响。心理学的依附理论认为,在童年期如果儿童没有与父母亲建立起依附关系,得不到应有的关爱,就会产生焦虑、愤怒、悲伤、冷酷等负面情绪。

 男人对最亲密的家人施暴,其深层的原因是不安全的依附特质造成的,他们无法与最爱的人建立起信任关系和亲密关系,无法拥有稳定的情绪与控制策略。如果这个男孩成长在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他可能从原生家庭中习得了解决家庭冲突的行为,家庭暴力的模式是会通过代际的传递而传承。关于个人的选择。心理学认为,男人对女人施暴是一种选择。他们选择使用暴力,是因为他们从中获得益处。如果暴力的结果使他们控制、左右配偶的愿望得以实现,暴力行为就会继续下去,最终形成家庭互动关系的固有模式。

  改变认知,积极赋权

 反家暴,最核心的关键在于改变认知 积极赋权。解决问题的根本,还是女性心理上的自我成长,摒弃一些深根蒂固的传统观念上的误区。对家暴的实质、自我、婚姻问题和孩子成长问题的再认识。

 对家暴再认识。很多人都有一些被固化的传统观念,其实往往就是家暴的最深层的因素。比如一些男性会存有男权观念,觉得娶来的妻子就如买来的马,任我骑任我打。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理所当然就应该好而丈夫是从属关系,一切都听命于丈夫。另外,还会存在社会性别定型,即男主外女主内,天字出头夫为大。而很多女性往往也会觉得家庭暴力是个人私事,清官难断,家丑不可外扬。什么苦水都忘肚里咽,从来不会找人倾诉,寻求帮助,更谈不上维护自己在家庭关系中应有的权益。

 对自己再认识。发生家庭暴力,受暴的女性首先应该意识到不是自己的错。要学会重视自己的内心需求,学会关爱自己。很多受暴的女性在家庭的地位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存在严重的情感依赖。所以当在遭遇家暴时,女性一定要自立、自强,依靠自己,从情感上先独立起来,当遇到的家庭暴力个人无法解决时,需要积极寻求社会的帮助。

 对婚姻问题再认识。要意识到婚姻的失败并不代表着做人的失败,婚姻也不会是女人生活的全部,当自己的婚姻真的走到尽头时,不要苟且残存,忍辱违背自己的意愿去维系这种名存实亡的关系。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应勇敢地走出来。

 对子女问题再认识。爱孩子是一种能力,也是一门艺术。暴力家庭对子女的伤害更深,尽量避免父母的婚姻或者情感问题直接影响到孩子,杜绝在孩子面前使用暴力。但同时客观的认识到,倘若两者的关系走到尽头,也要意识到,父辈母辈与孩子的关系处理得当时,单亲家庭的子女也能够健康成长。

  抵抗家暴,从零容忍开始

 红枫针对种种个案设计了一个受暴妇女的心理救助模型,包括了6个基本原则:

  1、禁止家庭暴力原则。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家庭暴力是侵犯人权的行为,不能容许;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消除暴力需要每个人的积极行动。一切具有暴力性质的行为都不应该被默认和允许的。

  2、 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家庭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是对受暴者的生命权、不受酷刑及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利、家庭平等权、可达到的最高身心健康权、公平有利的工作条件权利等多项人权的侵犯。 妇女及所有的人享有在法律面前平等保护的权利。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应与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暴力行为一样严肃处理。

  3、性别平等、公正原则。性别平等指不同性别的人在权利、责任和机会上的平等;性别公正指对不同性别的不同需求给予公平待遇,包括为实现性别平等而有所不同的对待(如坚持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原则)。 坚持性别平等与公正,挑战“客观”、“中立 ”原则。在存在不同利益群体和权力 /权利分配不均的社会,不可能有绝对的“客观”、“中立”(如以各打 50大板的方式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而应分清是非责任。坚持性别平等和公正原则,打破公私领域的二元区分、男尊女卑、男外女内、男主女从等传统性别观念。后者是家庭暴力发生及持续不断的结构性原因。

 4、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原则。任何程度的暴力都不可接受,任何人都没有任何理由实施家庭暴力,如妇女有错,酒精,工作压力等。

  5、 以受害人为中心原则。尊重受害者的选择,理解受暴者报警但不要求处理施暴者的原因在于:她们只是想终止暴力,并不想结束与施暴者的关系,以及对于夫妻感情、房子、孩子等现实问题的考虑;指责受暴者是对她们的二次伤害。和好调解的前提是,加害人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发生是自己的过错,认识到家庭暴力造成的严重后果。

  6、安全原则。评估受暴者的人身安全的程度,如发现其人身安全可能有问题,要进行危机干预,如及时提示她寻求安全的可能栖身之处,离开暴力环境等等。

  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下家暴受害者享有的权利

  1、报警求助。遭遇家庭暴力后,受害者可以拨打“110”报警求助。

 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已明确属于“110”报警范围,若遇拒绝出警或拖延,受害者有权向上级公安部门投诉。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社区自治组织等均有义务予以制止。

  2、要求固定和保存证据。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接警到现场后,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要求其做好接处警记录。受害者到医院就诊时,有权要求医院进行及时救治,并做好诊疗记录,保存相关证据。接到过受害者投诉的妇联和社区自治组织,在有必要时应该为其出示相关证据。

  3、要求司法鉴定。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受害者有权要求对自己所遭受的伤害做出司法鉴定。如果受害者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30件,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4、获得法律援助。很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民事诉讼属于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在这些地方,符合当地经济困难标准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5、 要求获得保护和处罚施暴者。遭遇家庭暴力后,受害者有权要求对施暴者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按照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请求后,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施暴者应该给予五日以下的拘留处罚。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告诉的虐待罪,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并对施虐者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根据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受害者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为其提供人身保护以避免遭受施暴者的继续伤害。目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正在部分地方试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法院签发,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执行,其条件之一是受害者须在提出离婚的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6、保护隐私。无论是警察、检察官,还是法官、律师和其他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均应尊重受害者的隐私,未经明确同意,不得将受害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以及其他能导致其被认出的信息公开。

  7、避免二次伤害。无论是警察、检察官,还是法官、律师和其他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均应采用适当的语言和行动,避免暴力受害者受到二次伤害。

  8、起诉离婚。家庭暴力是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暴力受害者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准许离婚。

  9、获得离婚赔偿。在离婚诉讼中,无论受害者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因家庭暴力而获得离婚损害赔偿,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失、治疗费用,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法律信息由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研究中心)提供

  国际在行动,国际上关于家暴的相关运动

  1、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

 “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源自对多米尼加共和国反独裁斗士米拉贝尔三姐妹的纪念。1981年7月,第一届拉丁美洲女权主义大会宣布11月25日为反暴力日,以纪念米拉贝尔三姐妹的牺牲。199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

  2、“白丝带”运动

 “白丝带”运动最早起源于加拿大,1989年12月6日,加拿大蒙特利尔一所大学工学院的14名女生被一名年轻男子枪杀,凶手认为妇女和妇女权益运动毁了他的前途。受此悲剧的触动,以迈克。科夫曼博士为首的一群加拿大男性于1991年发起“白丝带”运动。

  3、零忍耐运动

 零忍耐运动源于一项对中学生暴力认识和态度的调查,它于1992年由英国爱丁堡地方议会妇女委员会倡导发起。零忍耐运动的口号是“永远没有借口!”这意味着任何形式、任何程度的暴力都是不可接受的,都不应该被忍耐。

  4、战胜暴力日(V-day)运动

 英文“V-day” 中的“V” 具有多种含义,它既代表“Victory over Violence”(战胜暴力)。V-day运动源自美国,在从2月 14日情人节到3月8日国际妇女节期间展开,其核心内容是上演话剧《阴道独白》,从而提高公众的反暴力觉悟并为反暴力组织募捐。

  专家:侯志明

 生于1949年。本职工作为编辑、记者。1982年起,先后在中国妇女杂志理论部、中国妇女报家庭社会部任记者、编辑和主任,专职从事婚姻家庭、妇女问题研究和报道十余年。1993年调入人民政协报社,先后任总编室主任、经科文教部主任,报社编委。2002年被评为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享受政府津贴。全国妇联现代女性大讲堂特聘专家。1992年起在北京红枫中心任心理咨询志愿者至今。2004年年底退休后,2005年1月起任北京红枫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妇女热线主持人,国家劳动部首批注册心理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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