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结案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的婚姻始终无效吗? 下一篇: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在结案前作出部分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