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是否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上一篇: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具备什么条件? 下一篇:对一方既无经济收入又下落不明的,应如何给付子女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