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是否可以不分 按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应当均等。但《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又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为了贯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又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上一篇:公民可否订立遗嘱自由确定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下一篇: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