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荡舟手机网
导航

主页 > 桑榆之乐 > 老年法律 > > 详细内容

关于调整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丧葬费的通知

石家庄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丧葬费标准的通知,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由400元调整为3100元,并从2009年1月执行。丧葬费差额部分于11月份拨付到企业由企业代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由原资金渠道支付。   




相关文章